「 既然可以直接向天主認罪,爲什麽還要向神父認罪呢 ? 」
大多數天主教的基督徒,都曾聽過新教朋友這麼問出。甚至連不理解告解聖事(或懺悔)重要性的天主教基督徒,也會這樣問。
值得注意的是,您若要求批評者提供「 直接向天主認罪就好了」的聖經證據,希望他們能證明所有人都“只”應在私下場合,個人地向天主懺悔祈禱才會得赦免時,他們會馬上提若望一書 1:9,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富蘭克林·葛培理(Franklin Graham)是著名牧師比利·葛培理(Billy Graham)之子,頗具影響力的他,在其Facebook頁面上,就對神父能夠赦免罪過的話題發表評論:
「《聖經》說:『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各種不義』(若望一書1:9)。作爲罪人,我很高興我們可以一週七天每天24小時直接向天主尋求寬恕,每天每年都是如此。天主派他的兒子耶稣基督,在髑髅地十字架上流血,作爲替罪行付出的代價。」(The Bible says, “If we confess our sins, He (God) is faithful and just to forgive us our sins, and to cleanse us from all unrighteousness” (1 John 1:9). As a sinner, I’m glad we can go directly to God for forgiveness 24/7, on any day, in any year. He sent His Son Jesus Christ to pay the price for sin with His shed blood on the Cross of Calvary.)
讓我們來細看葛培理先生和許多類似觀點的評論家,在依據上述經文反駁基督賜予的告解聖事時,會出現哪些問題。
大公教會的基督徒同意葛培理等新教基督徒的觀點,正如《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CCC)所言,
『唯獨天主能寬赦罪過。 由於耶穌是天主子, 祂論及自己時說:「人子 在地上有權柄赦罪」,並施行這神聖的權柄:「你的罪赦了」』。(1441)。(only God forgives sins. Since he is the Son of God, Jesus says of himself, ‘The Son of man has authority on earth to forgive sins’ and exercises this divine power: ‘Your sins are forgiven’)
但我們有分歧的地方在於,同樣引自《天主教教理》,「祂依據祂天主性的權能,把這權柄賜給人,使他們能以祂的名赦罪。」
(by virtue of [Christ’s] divine authority he gives this power to men to exercise in his name.)
若望一書1:9並沒有反駁告解聖事的概念,因爲它沒有說我們只應該在私下場合向天主祈禱時直接認罪。
若望一書1:9指的是「認罪」這個實踐(the practice。Kimat註:此經文只是在說你認罪時將會如何,僅此而已)——並沒有說我們應該向“誰”或以“什麼方式”來認罪(如何認罪的問題)。
葛培理和其他新教基督徒認爲,既然只有天主才能赦罪,那我們就必須“直接”向天主承認我們的罪,不需要任何人爲中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得到寬恕。
想想若望一書2章23節,它說:「凡否認子的,也否認父;那明認子的,也有父」。如果你只讀這節經文,可能會認爲若望一書說的,是我們要向聖父承認我們對聖子的信仰。在全書中,若望一書第2章是對基督徒發出有關敵基督的警告。若望說,我們可以知道誰是敵基督,因爲他要麽公開否認聖子,要麽不承認相信聖子。
同樣,若望一書1章提到那些公開否認自己是罪人,或公開聲稱自己是基督徒,但仍然犯罪的人(或若望所說的“在黑暗中行走”的人)。就在第8節和第10節,若望指出某些基督徒錯誤地“告訴別人”( tell other people)他們沒有犯罪,這意味著,至少,若望沒有排除第9節的「認罪」也可能是一種“向別人”進行的認罪。
(Kimat註:換句話說,既然同一章的幾節經文都提到“向他人”進行表明的行動,那其中第9節所提到的「認」,也應該是一種“向他人”進行的“認”。此可能性作者將在下面進行申論。)
甚至“向別人認罪“可能就是若望要表達的主要意思(primary meaning),因爲若望一書1:9和若望一書2:23的「明認」(confess)一詞,都包含相同的希臘動詞homologeō,這詞的意思是“我坦白、宣認、承認、讚美”(I confess, profess, acknowledge, praise),在新約聖經中使用了26次。
除一次例外,每次它所指的,都是一個人公開向另一個人宣布某事(a person publicly declaring something to another human being.)。
以下是《新約聖經》中除若望一書 1:9 以外,homologeō的用法細目:
•神對亞伯拉罕「說過」的應許(宗徒大事錄7:17)
•耶稣向被詛咒的僞君子「表明」他們的命運(瑪竇福音7:23)
•施洗若翰向猶太領袖「承認」他不是基督(若望福音1:20)
•猶太領袖沒有大聲「承認」他們內心對耶稣的信仰(若望福音12:42)
•基督徒向別人「承認」他們的信仰(瑪竇10:32;路加12:8;若望9:22;宗徒大事錄24:14;羅馬書10:9 - 10;弟前6:12;鐸1:16;若望一書2:23,4:2,4:15)
•非基督徒向他人「承諾、宣告或承認」相信或不相信(瑪竇福音14:7,宗徒大事錄23:8,希伯來書11:13,若望一書4:3,若望二書1:7)
而剛才所提到的唯一例外,是希伯來書13:15,這裡並非“人對人說”的情況,而是基督徒的「嘴唇」“承認他的名”或向天主承認信仰。
附經文參考:
思高:所以我們應藉著耶穌,時常給天主奉獻讚頌的祭獻,就是獻上我們嘴唇的佳果,頌揚homologeō衪的聖名。
修訂和合:我們應當藉著耶穌,常常以頌讚為祭獻給上帝,這是那宣認homologeō他名的人嘴唇所結的果子。
修訂現中: 我們應該憑藉耶穌,常常以頌讚為祭,獻給上帝,就是用我們的嘴唇來宣認homologeō他的名。
RSV:Through him then let us continually offer up a sacrifice of praise to God, that is, the fruit of lips that acknowledge(homologeō) his name.
ASV: Through him then let us offer up a sacrifice of praise to God continually, that is, the fruit of lips which make confession(homologeō) to his name)
讓我重申:在若望一書1:9中翻譯爲“認罪”(confess)的希臘動詞homologeō,在新約中從未被用來描述“向天主坦承「罪過」”。
(Kimat註:也就是說,此字的使用,可以是向天主做一種“坦承”的行為,但所坦承的內容,從未有一次跟「罪過」有關。因此我們無法根據這個動詞的存在,來證明1:9這節要人向天主認罪)
除了希伯來書13:15外,homologeō從未被用來描述向「天主」坦承任何事。
(Kimat註:也就是說,新約只有一次用homologeō表示向“天主”做坦承,就是希13:15,且還不是「人」向天主坦承,而是「嘴唇」向天主坦承。其他出現的25次,所坦承的對象都不是「天主」。)
尤其是在若望的著作中,homologeō總是用來描述向「他人」承認「信仰」。
(Kimat註:也就是說,若望的作品裡,homologeō不是“向天主”認什麼,也不是認“罪”)
還需知道,若望一書中,這種對「坦承」(Confess)的理解並不新鮮。
19世紀英國聖公會新約聖經學者布魯克·韋斯科特(Brooke Westcott)(當代學者仍在研究他所幫助完成的希臘文新約聖經)就說,「承認我們的罪(confess our sins)」 這個短語的意思,是「不僅承認它們,而且當著人們的面公開承認它們」(not only acknowledge them, but acknowledge them openly in the face of men)
(《聖若望書信》23章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23])。
Hans-Josef Klauck,一位多産的新約聖經學者,同樣認爲若望一書1:9指的是某種公開的、禮儀儀式(liturgical)上的認罪(Erste Johannesbrief 94-95)。
若望福音新約聖經學者大衛倫斯伯格(David Rensberger)在其最近對若望書信的評論中寫道:
「認罪通常是公開的(馬爾谷福音1:5;宗徒大事錄19:18;雅各伯書5:16;十二宗徒訓誨錄4:14,14:1),這裏也可能是這樣。使用複數“sins”(而非像1:8那樣的“sin”)提醒我們,不僅僅是抽象的認罪,而是對具體行爲的承認(Abingdo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1、2、3若望福音54)。」
(Confession of sin was generally public (Mark 1:5; Acts 19:18; James 5:16; Didache 4:14, 14:1), and that may well be the case here. The use of the plural “sins” (rather than “sin,” as in 1:8) is a reminder that not just an abstract confession of sinfulness but the acknowledgement of specific acts is in mind (Abingdo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2,3 John 54).)
注意倫斯伯格引用的《十二宗徒訓誨錄》(Didache),是第一世紀的教理書。它給了信徒以下的指示:「在聚會的時候,要承認你的過犯,不要帶著內疚的良心來禱告」(in your gatherings, confess your transgressions, and do not come for prayer with a guilty conscience)(4:14)。
學者們傾向於認爲,若望一書寫於公元90年代末,而十二宗徒訓誨錄寫於同一時期,甚至更早。
因此,將若望ㄧ書1:9的「明認你的罪」的指示與《十二宗徒訓誨錄》中描述的早期教會公開懺悔的背景聯繫起來是合理的。
雷蒙·布朗神父(Raymond Brown)是聖經研究領域的溫和派(moderate),他在其作品《若望一書的安克聖經注釋》(Anchor Bible commentary on 1 John.)中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在列舉了若望暗指舊約中出現過的公開認罪(the public confession of sins)之後(參肋未記5:5-6,箴言28:13,德訓篇4:25-26,達尼爾先知書9:20),他寫道,「迄今爲止,給出的所有相似證據和背景都表明,若望的表達所指是公開認罪,而非個人私下向天主認罪」(《若望書信》208)。
(All the parallels and background given thus far suggest that the Johannine expression refers to a public confession rather than a private confession by the individual to God (The Epistles of John 208).)
即使其他新教注釋家,不接受公開懺悔(public confession)是這節經文的主要含義(若望福音1、2、3章63節),但他們,如羅伯特·雅博(Robert Yarbough)也承認,公開懺悔是這節經文的可行解釋。
《天主教教理》說,儘管與懺悔聖事有關的紀律(disciplines),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了變化(教會的公開懺悔形式,在7世紀轉變爲對神父的私人懺悔形式[private confession]),但聖事始終保持著一定的基本結構。
具體來說,聖事包括罪人對自己的罪行表示後悔,天主則通過教會的聖職執行者(the ministers of the Church)療癒罪人,並重新使罪人回到教會共融中,與基督身體相連 (CCC 1447-1448)。
新約聖經唯一吩咐基督徒認罪的段落,是雅各伯書5:16,其中說:「所以你們要彼此告罪(confess your sins to one another),彼此祈禱,為得痊癒。義人懇切的祈禱,大有功效。」
在這段經文中,“認罪”(confess)這個詞的原文是exomologeó,雖然它確實指「直接向天主」承認讚美或感恩(瑪竇福音11:25,路加福音10:21,羅馬書14:11),但它也從未被用為向天主認「罪」。
和homologeó一樣,這個動詞主要用來描述對他人的公開懺悔(public confessions)或宣告(declarations to other humans)(例如,路加福音22:6,宗徒大事錄19:8,羅馬書15:9和斐理伯書2:11,不過其最後一節也可能指直接向天主和其他人承認信仰耶稣)。
雅各伯書5:14-15說,病人就應該請教會的「長老們」
(英文:elders 希臘文:presbuteroi,由此衍生英語priest一字)來,讓他們奉主的名用油來塗抹他,這個人的罪就會得到赦免。
雅各伯書的上下文很清楚:只有天主拯救病人並寬恕罪人,但天主已選擇要使用人類中介(human intermediaries)——神父——來施行聖事,如病人傅油聖事以及和好聖事。
大多數新教基督徒,甚至會在洗禮之類的事情上同意這種想法,因爲他們傾向於否認自我洗禮(self-baptism)的有效性(天主教徒也否認這一點)。相信洗禮重生(baptismal regeneration)的人,正確地堅持雖然只有天主能在洗禮中去除罪,但當天主去除一個人的罪時,祂並非單獨行動,相反,祂是透過其他代表祂施洗的信者來工作的(例如宗徒大事錄8:38,斐理伯爲厄提約丕雅女王甘達刻的太監施洗)。
同樣,教會教導說,宗徒和他們的後繼者受託執行和解的事工(the ministry of reconciliation)(見格林多後書 5:18),耶稣明確賦予宗徒們的權力不僅是傳講(preach)赦罪,實際上是赦免或保留罪( forgive or retain)(若望福音20:23)。
《天主教教理》說:
「主賦予宗徒分擔祂赦罪的權柄時,也賦予他們使罪人與教會重歸於好的權柄。基督鄭重地跟西滿伯多祿所說的一番話,清楚表達出這任務的教會幅度:「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16:19)。
主「賜給伯多祿束縛與釋放的這項職務,也賜給了那與其首領相連結的宗徒團(瑪18:18;28:16-20)」。束縛與釋放意指:凡被你拒絕與你共融的人,也被拒絕與天主共融;凡你重新接納與你共融的人,同樣天主也接納該人與祂共融。跟教會和好與跟天主和好,兩者是不可分的。」(1444-1445號)
可想而知,爲讓宗徒們知道一個人是否需要與天主和解,或這人的罪是否該被保留,他們必須知道他的罪是“什麽“。關於這一點,除非天主有某種啓示,否則這種信息只能通過人自己大聲懺悔他的罪,或所謂私下懺悔,才會被知道。
不過,關於葛培理所說的,基督徒能夠「一天24小時一週7天不間斷」且不需透過中間人,隨時隨地求罪赦,這一點又該怎麽看呢?
首先,大公教會的基督徒全心全意地同意,當我們感到內疚時,應該直接向天主承認我們的罪(CCC 1458)。
《天主教法典》(Code of Canon Law, CIC)也描述了告解之外尋求罪赦的情形: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盡快告解的志向。」(916條)
要知道,上等痛悔(perfect contrition,出於對天主的愛而爲罪懊悔)足以保證罪能得赦的可能性(Kimat註:換句話說,你有上等痛悔,就保證天主可以赦免你)。假設一個人尋求和好聖事,但在抵達之前就死了,他仍可能因拒絕罪惡和相信天主的憐憫而得救。
然而,就像願洗(baptism of desire)的有效性,並不會抵銷我們由他人接受洗禮的正常義務。同樣,直接向天主懺悔罪過的有效性,也不會抵銷我們尋找能有效施行和好聖事的聖職人員這一正常義務。
再次提醒,聖經並沒有教導誰若想與天主和祂的教會和好,就必須只能採個人(不用找神職人員),毫無“條件“(不用先找神父才得赦)的方式得赦,好似這才是聖經提出的”標準“流程。
至少,若望一書1:9並沒有教導這樣的想法。反而,若望一書1:9使用了希臘詞homologeō,這個詞總是指一個人公開承認他所相信的事情。
不只這樣,聖經告訴我們要彼此承認我們的罪(confess our sins to one another。雅各伯書5:16),特別是要向那些可以施行告解赦罪聖事的長老(priests)——神父,承認我們的罪(雅各伯書5:14-15)。
我們知道神父(長老)有這種能力,因爲他們能這麼做的權柄來自宗徒,宗徒有權「捆綁和釋放」天上的東西(瑪竇福音16:18-19),有權赦免或保留罪(若望福音20:23)。
早期教會明白,若望一書1:9中有關天主赦免的應許,並不是排除,而正是包括了和好聖事(告解)。
正如迦太基的聖希彼連(St. Cyprian)在公元251年所說的那樣:
「懷著悲痛和單純的心情,向天主的祭司們坦白這件事,並作出良心的懺悔,從思想中卸下負擔,即使是輕微和中度的傷口,也要尋求有益的藥物」
(with grief and simplicity confess this very thing to God’s priests, and make the conscientious avowal, put off from them the load of their minds, and seek out the salutary medicine even for slight and moderate wounds)
(the Lapsed, 28)
基督徒說:阿們
天主愛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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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ww.catholic.com
內文編譯:金哲昱、護教中心團隊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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