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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哪裡提到了煉獄?!格前3:15?!」

新教的基督徒經常問這個問題


任何熟悉護教學的大公教會基督徒,都知道能舉格林多前書 3:11-15 來說明:


「 11. 因為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奠立別的根基。


12. 人可用金、銀、寶石、木、草、禾皆,在這根基上建築,


13. 但各人的工程將來終必顯露出來,因為主的日子要把它揭露出來;原來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


14. 誰在那根基上所建築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獲得賞報;


15. 但誰的工程若被焚毀了,他就要受到損失(suffering loss),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



這裡看到



a. 保祿正在討論死後的審判日(the day of judgment)(參希9:27)。


b. 且我們看到,受審判的人會面臨一種“火“,這火會被用來測試每人一生工程的品質,這時受審判的人正在被淨化。


其實在《聖經》中,「火」象徵一種淨化(purifying agent)——比方在瑪竇福音3:2-3,11和馬爾谷福音9:49——也被比作能帶來燒滅(consumes)的東西(參瑪竇福音3:12、帖撒羅尼迦後書1:7-8)


然而以上的場景不可能在天堂發生,因爲根據第15節,這受審者確實仍帶有不良行爲的污染(不然工程不會被毀),且正在遭受損失(suffering loss)。


也不可能在地獄,因爲保祿說這人“必得救”(will be saved)。


那麼,這樣一個死後的「淨化狀態」(state of purification),既不發生在天堂與地獄——我們稱「煉獄」!


但對新教的基督徒來說,一切不明顯。他們會提供一些理由,指出為何這不是指煉獄。



根據第13節“因爲那日子必顯明(will disclose it)“,「那日子」一語表示最後審判,可見保祿在提的是最後審判中發生的事!


所以大公教會的基督徒,若認為這段經文真的指出「煉獄」,就必定得說,在耶穌再臨(最後審判)之前,還有個“中間審判“(intermediate judgment)了。


(因為煉獄是最後審判之前的人一死,經歷自己的個別審判後可能會經歷的狀態,這表明有一個區別於最後審判的“審判”存在,天主教的基督徒把它稱作“私審判”[particular judgment])


換句話說,新教基督徒認為,既然保祿的這段經文不是在談「中間審判」,而是「那日子的審判」(末日審判),那大公教會的基督徒就無法用這經文說明煉獄。


面對這樣的疑難,基督徒該如何理解呢?


這疑難會是一顆能受得了審視之火的寶石嗎?還是更像稻草,一燃即滅呢?


讓我們一起查驗。


的確!當保祿說到“那日”(the Day)時,他指的是最後的審判(final judgment)——也就是基督在光榮中降臨時的審判(參考瑪竇福音25:31-46)。但實際上這仍不妨礙基督徒使用這段經文說明煉獄。


首先,保祿並沒有把這段落想像成這種“中間狀態”(intermediate state),這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保祿寫這段話時(公元53年),他還認爲耶穌的第二次來臨立刻就要到,並且他和他的大多數聽衆,都會在“活著時”就親眼見證到。


舉例來說,保祿寫道:「然後我們這些活著還存留的人,同時與他們一起要被提到雲彩上,到空中迎接主……」(得前4:17;參考格前15:51)


基於這一點,我們不期待保祿認為格前三的描述就發生在最後審判之前的“中間審判”中。但如果時間範圍(time horizon)改變,大多數人都在最後審判之前死亡呢?那我們能說這些亡者在最後審判之前,確實會接受某種形式的審判(some kind of judgment)嗎?格前三所描述的事件是否就在“這”審判中發生呢?


要知道,保祿的時間觀似乎的確在轉變。


在弟茂德後書4:6中,保祿就告訴弟茂德,他知道自己的死亡將到:「因為我已被奠祭(being sacrificed),我離世的時期(the time of my departure)已經近了。」


保祿若知道自己即將去世,他應該不會以為自己在基督再臨時仍活著。


而既然保祿即將在末日審判(final judgment)前,就先單獨地面對天主,那他會不會經歷一種向天主交賬的中間審判( intermediate judgment)呢?


其實聖經真的揭示了這種審判/判決的存在,它就在死亡之後立刻進行,天主在此確定一個人的最終命運,這就是《天主教教理》所稱的“私審判”(the particular judgment,請翻教理1022號)。


耶穌在富翁和拉匝祿的寓言中明確提到這一點。


拉匝祿被「天使把他送到亞巴郎的懷抱裏(Abraham’s bosom)」(路加16:22),並得到了安慰(v.25)。富翁則被帶到陰間(Hades),在那裡經歷「痛苦」( torment。v.23)和「受苦」(anguish。v.25)。


這種死後立即分配給每個人不同的命運意味著「私審判/個別審判」(particular judgment)的存在。


希12:23提到我們與「義人的靈魂」(the spirits of just men)聯合( union with),共作為新約的成員。要知道,我們接近他們的靈魂(spirits),意味著他們已經去世了。既然他們以如此形式,成為基督徒所參與的“天國實在”(the heavenly reality)中的一部分,就表明他們存在於天堂,且已被審判/裁判過了(不然亡者的靈魂如何能被說是“義”的呢?沒有裁判過,就不知道義不義)。


默示錄6:9也暗示相同情況:在天堂的殉道者,懇求天主為他們,報復那些仍活在地上的迫害者們。


默7:9-14描述了那些「穿白衣」(clothed in white robes)的人,公元一世紀的他們「由大災難中來的」(have come out of the great tribulation),現正享受他們的永恆獎賞。


好了!既然我們知道在最後審判之前,有一個中間審判(私/個別審判。particular judgment),那麼問題將轉成:


「我們能否將保祿在格前3:11-15中所描述的事件看成私/個別審判呢?」


是,我們有很好的理由認為可以。


保祿所描述的事件,實際上與審判的“時間點“(timing of judgment)沒有本質上的關聯(intrinsic relation),而是與“審判“本身(judgment itself)有關。我們看到人的行為被衡量,靈魂獲得最終結局(天堂)。


這些都是私/個別審判中會發生的事情。根據《天主教教理》,每個人的行為都會被衡量(1021號):「……死後馬上就按其生前的功過和信德得到報應…..」並且「每個人從死亡一刻開始(the very moment of his death),就在其不朽的靈魂上,將其一生呈報基督的私審判,領受永遠的報應:或者經歷一個煉淨期(purification),或者直接地(immediately)進入天堂的榮福,或者直接自我判罪、墮入永罰(everlasting damnation)。」(1022號)


既然保祿在格前3:11-15中描述的審判類型(type of judgment)(例如,對行為進行測試,確定靈魂的最終命運)是靈魂在「個別審判」這類型的判決中發生的!那麼,使用這段經文描述個別審判中的場景,自然是合理的了。而如果描述了個別審判(私審判),那就帶出「煉獄」了。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在希望中得救》通諭(Spe Salvi)中指出,「火」可能就是「基督 – 審判者和救贖者 自己」(Christ himself, the Judge and Savior),藉著祂的注視,「所有虛假都會消失」(all falsehood melts away)。


教宗解釋說:「與祂的相遇」(This encounter with him)「燃燒了我們,轉變並解放了我們,使我們能真正成為自己」(burns us, transforms and frees us, allowing us to become truly ourselves)(47)。


那些在基督友誼中過世,並獲得進天堂保證的人所經歷的個別審判,可說就是煉獄經驗(purgatorial experience)本身。


所以,即使保祿在格前3:11-15指出最後審判,也無法阻止一位大公教會的基督徒使用此經文說明煉獄。


「這裡指末日」的反對理論已被檢驗,效力不足。


天主愛您


補充:


天主教教理如何說明煉獄


1030.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的,但尚未完全淨化的人,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已確定,可是在死後仍須經過煉淨,為得到必需的聖德,進入天堂的福樂中。


1030 All who die in God’s grace and friendship, but still imperfectly purified, are indeed assured of their eternal salvation; but after death they undergo purifica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holiness necessary to enter the joy of heaven.



1031.教會稱被選者最後的煉淨為煉獄,......


1031 The Church gives the name Purgatory to this final purification of the e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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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來源:www.cathol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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